
一)、“十二五”规划出台年
 继2011年“十二五”规划开局,2012无疑是“十二五”规划的密集出台之年。国务院联合各部委讨论出台一系列规划,制定2015年需要达到的各项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卫生等等指标,对核电项目也明确提出要恢复核电正常建设,但十二五不安排内陆项目的要求;刚刚结束的18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美丽中国、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系列规划出台尤其是其中一些关键减排安全等具体数值指标的制定,让我们对美丽中国充满期待,届时是否能达成需要顶层设计,但也需要你我芸芸众生们共同努力和支持!
继2011年“十二五”规划开局,2012无疑是“十二五”规划的密集出台之年。国务院联合各部委讨论出台一系列规划,制定2015年需要达到的各项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卫生等等指标,对核电项目也明确提出要恢复核电正常建设,但十二五不安排内陆项目的要求;刚刚结束的18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美丽中国、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系列规划出台尤其是其中一些关键减排安全等具体数值指标的制定,让我们对美丽中国充满期待,届时是否能达成需要顶层设计,但也需要你我芸芸众生们共同努力和支持!
| 发布机构 | 名           称 | 发布日期 | 
| 国务院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 2011年12月15日 | 
|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 2011年12月1日 | |
|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 | 2012年6月14日 | |
|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 2012年6月16日 | |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 2012年7月11日 | |
|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 2012年8月6日 | |
| 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 2012年10月8日 | |
| 国务院办公厅 |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 2011年10月1日 | 
|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2012年4月19日 | |
|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 2012年4月19日 | |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 2012年6月28日 | |
| 国务院安委办 | 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 | 2011年12月31日 | 
| 环保部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 2012年5月16日 |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 2012年10月29日 | |
| 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  | |
| 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  | |
| 安监总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 2011年12月15日 |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
2012年9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
广泛征求意见,希望对运行了23年之久的环保法进行系统的修正。然而修正案草案一出,各地环保部门包
括环保部均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2012年10月31日环保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仍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与专项法关系定位不够清晰
一是,与专项法关系定位不够清晰
二是,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三是,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四是,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如环境交易市场手段、
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成功经验。
编者注:联系到今年南通王子造纸尾水排海工程、宁波PX项目及最近的京沈高铁项目,要真正做到环保
优先、环保一票否决任重而道远。我们希望能籍18大的新风、起草法规的顶层及专家精英们能多听民意、
本着对社会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制定出让人满意的环保基本大法。
三)、新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发布并正式实施。随后,国家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发布并正式实施。随后,国家
安监总局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相应的系列支撑部门规章。
1)新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几个新法
| 发布机构 | 名           称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修订) | 2011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安监总局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2012年4月27日 | 2012年6月1日 |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2012年4月27日 | 2012年6月1日 |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2012年4月27日 | 2012年6月1日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2012年4月27日 | 2012年6月1日 | |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2012年4月27日 | 2012年6月1日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 2012年5月31日 | 2012年5月31日 | 
2)新职业病防治法的几个转变
 1.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职责的重新界定
1.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职责的重新界定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涉及到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几个部门;新《职业
病防治法》确立了由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执法主体地位,负
责企业资质审批、建设项目管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卫生部门则主要负责个体
相关的诊断与治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破专门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垄断,保证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 
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解决劳动者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材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难题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 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新《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PM2.5监测及公布
2012年2月29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正式颁布,新标准最主要是添加了人们普遍关心的PM2.5项目的监测;鉴于目前国家的监测能力实际,标准实施规划分三步走: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实施;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根据上述要求2012年要在全国74个城市496个监测站点进行监测并公告数据;截至12月中旬,尽管尚有少量几个城市还没有发布,但应该说环保部年初的承诺基本兑现,基本完成标准第一步的要求。
我们希望环保部在完成第一步完成的基础上积累经验、乘胜追击,能顺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第二部步、第三步;但如何让监测点位布局更趋合理、如何让公众看得懂数据、如何避免数据弄虚作假、
如何像天气预报一样预测、如何制订防控和应对方案,如何消除坊间的质疑树立起环保公告数据的威信?
这一切均是环保部未来必须要面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饮用水新国标
于2006年12月29日就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新国标为强制性
标准,在2007年就已实施,新国标中有106项水质指标,106项指标中有42项常规
指标,64项非常规指标。不达标的饮用水生产企业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制止和
处罚。因考虑检测能力不足,标准颁布之初就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全部指标最迟于
2012年7月1日实施。各地疾控中心是饮用水出厂水质负责检测部门,不过,你想
要知道自来水是否合格,还得再等三年。因为据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
安全所研究人员介绍,目前全国上千家疾控中心只有约15家可以检测生活饮用水新
国标中全部106项指标;每份水样全指标检测需耗时一两个月,需耗资三万多元。
而今大限已过,卫生部只能给出了另外的时间表:到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省会城市对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才能实行全覆盖。目前卫生部公布的官
方数据是全国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83%,这是基于2011年卫生部和住建部对1400
多家水厂联合开展的抽检结果;联想到目前的监管部门的全指标检测能力,83%
达标率,你信吗?
六、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
 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号)将正式实施,号称史上最严之交规,内容涉及驾考新规、闯灯扣分、酒驾
处罚以及校车驾驶等多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需特别注意法规中提及的对载人车
辆、运输货物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的扣分规定。对于自驾车扣分条
款增加到52项之多,以下是一些主要扣分规则:
1 闯红灯,抢黄灯,记6分
2 酒驾,记12分
3 不系安全带,记3分
4 行驶中拨打或接听手机,记3分
5 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6 未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
7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记6分
8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记3分
9 超速未达20%,记3分;超速20%以上未达50%,记6分;超速 50%以上,记12分。
10 另各位要惦记着违章罚款的事,本周期内未缴罚款,被扣记分将会转入下一周期。
所以各位自驾车的朋友,新的一年,请从容些、慢一点!